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条划定,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,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。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纵容、唆使、体现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这里的“报告”,强调的是具体事情层面、事情内容上的报告。“上级”,既包括上级党委、政府等,也包括党委事情部分和政府部分等,不但仅局限于上一级。“应当报告的事项”要凭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,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,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,但凭据自身事情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。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应和报告情况,阻挡弄虚作假、虚报夸诞,阻挡隐瞒实情、报喜不报忧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禁绝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、唆使、体现或强迫下级说假话。实践中,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,上报假情况、假数字、假典范;有的为了掩饰爆发的问题、遮盖太平,隐瞒真实情况;有的为了应付检查,无中生有、移花接木。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,滋扰上级作决策,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,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,不但不制止、不纠正、不如实报告,还要求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以掩盖问题、隐瞒实情,则要给予更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