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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党纪学习教育·每日一课】不报告、不如实报告事情情况 ,将受到相应处分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条划定 ,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 ,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。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纵容、唆使、体现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 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。

这里的“报告” ,强调的是具体事情层面、事情内容上的报告 。“上级” ,既包括上级党委、政府等 ,也包括党委事情部分和政府部分等 ,不但仅局限于上一级 。“应当报告的事项”要凭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 ,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 ,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 ,但凭据自身事情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。
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划定 ,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应和报告情况 ,阻挡弄虚作假、虚报夸诞 ,阻挡隐瞒实情、报喜不报忧 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禁绝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、唆使、体现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。实践中 ,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 ,上报假情况、假数字、假典范;有的为了掩饰爆发的问题、遮盖太平 ,隐瞒真实情况;有的为了应付检查 ,无中生有、移花接木 。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 ,滋扰上级作决策 ,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 ,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。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 ,不但不制止、不纠正、不如实报告 ,还要求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以掩盖问题、隐瞒实情 ,则要给予更重处分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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