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外运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,具有很强的政治性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、七十三条对涉外运动中保存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划定,主要有以下几类:
1.在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申请政治避难,或者违纪后逃往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所谓“申请政治避难”,一般指党员以所谓“政治原因”为借口,逃往国(境)外或外国驻华使(领)馆,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(境)外或者外国驻华使(领)馆。“违纪后逃往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的”,一般指违纪党员为逃避纪律处分,逃往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。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,照旧违纪后逃往国(境)外,都标明该党员已彻底叛逆党的事业,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2.在国(境)外果真宣布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党员在国(境)外果真宣布阻挡党和政府的言论,同样标明其已彻底叛逆了党的事业,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和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条件,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。
3.故意为前两种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,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“提供方条子件”,主要指为申请政治避难、外逃或者在国(境)外果真宣布反动言论等提供种种有利条件,如为其开具证明、代庖护照签证、资助购置车船机票、提供经济资助、提供落脚点、提供宣布反动言论的平台,等等。
4.在涉外运动中,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,损害党和国家尊严、利益的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此类违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:一是该行为爆发在涉外运动中;二是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,损害党和国家尊严、利益。无论什么时候,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,在涉外运动中以良好精神风貌和举止言行维护党和国家形象,坚决防备有政治问题的言行。